1.離婚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沒有欺詐和脅迫。
2.雙方對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有適當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壹般來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除了雙方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生效,否則即使雙方有離婚的意思表示,也不會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