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同居不違法。離婚後同居屬於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不幹涉。離婚後,壹方或雙方與他人結婚,組成新的家庭。如果雙方共同生活,就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離婚是婚姻的解除,因為夫妻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將終止。離婚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人身、財產、子女撫養。如何認定離婚同居的人,是壹個身份的問題,而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事實婚姻或婚姻關系的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