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是法院判決的,就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因為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成離婚證。但是離婚判決書要和有效證件壹起使用。
在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雙方都有結婚證;
2.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作為起訴方提起訴訟;
比如,雙方子女或父母不得以個人名義向丈夫或妻子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