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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婚再離婚,再婚與原配。

法律分析: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再婚的,應當通過辦理恢復婚姻登記手續,恢復夫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當事人的復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再婚申請進行審查,註銷離婚證,發給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重新確立夫妻關系。但如果之前沒有理清財產關系就離婚,無論誰的財產多還是少,如果現在再婚,都屬於婚前財產,受再次離婚後財產的保護。再婚後,子女共同撫養,不再實行以前的單方撫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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