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是農村農民或個人作為住宅基地占用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三種:已建房屋、已建房屋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房屋、已建房屋但無屋頂或不宜居住、規劃用於建房的土地;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壹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買的財產。但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關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申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由於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時,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分割,誰得到房子,誰就得到宅基地使用權。
3.如果宅基地有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有相應的產權證,離婚時雙方可以分割宅基地和房屋,但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隨意轉讓。按照房子隨便走的原則,房子是不能隨意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