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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的是壹份試離婚協議。有法律約束力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未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離婚手續的所謂離婚行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見所謂的試離婚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子女撫養等家庭義務不能免除。此外,如果配偶壹方在試離婚期間有婚外情,造成事實婚姻,即使這不違反試離婚協議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配偶另壹方仍有權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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