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設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但經建設或勘探後不再使用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臨時使用土地和不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性質的特點。
補償項目標準:
1,土地補償費
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
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租賃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