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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吳某在本案中不構成犯罪。這個案例很有意思。吳某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誌,為此,他鼓勵乘飛機,並購買了乘坐的機票。然而,吳某,壹個自然人,不能親自實施他的飛機失事殺人的想法。如果他有超自然力,就沒必要用這種異想天開的方法了。因為這種驅使飛機墜毀的殺人方法是他用意念永遠無法達到的。至於飛機失事,純屬偶然,是暴風雨等自然力等偶然因素造成的。吳某的行為與飛機失事無關,所以他的行為顯然與他哥哥的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高建生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高在這種情況下只打了壹拳,可惜壹拳就打中了。高打人明顯是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以結果定罪。輕傷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死緩十年以上。關鍵是傷害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經鑒定,死者死於動脈瘤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沒有這壹拳,動脈瘤不會破裂,不破裂也不會出血充滿心包而死亡。這壹系列的因果關系是成立的。雖然是因為死者特殊的身體特征,加上高的壹拳打在胸口,導致了他的死亡,但這並不能抹殺壹拳造成的死亡後果。如果這壹拳不是打在這裏,而是打在臉上,也許就不會有人死了。雖然打拳是意外,但是如果在這裏打拳造成死亡,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再比如,妳拿著槍從遠處開槍打壹個人,打中他的頭或者心臟會死,打中他的腿不會死。妳打他哪裏是意外,但本意是故意殺人,只是和殺人的量刑不同而已。同樣,故意傷害行為的認定,死亡後果的認定,法醫鑒定結論連接了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有點啰嗦,但是分析案例很過癮,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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