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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法律分析: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成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遺囑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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