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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保護法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保障應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退役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退役士兵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與他們在現役期間的貢獻掛鉤。國家對參戰退役士兵建立特殊優待機制。安置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伍軍人時,應當向退伍軍人發放退伍軍人優待證。退役軍人優待證在全國統壹發放和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符合條件的軍官和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遷。本人在有調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本人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經調配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優先照顧下列退役士兵子女: (壹)參戰退役士兵;(二)烈士子女、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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