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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問題

元世祖忽必烈統壹中國後,頒布了至尊元新格。元英宗制定了大圓通制度。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沿襲了唐律,形式上仍沿襲了宋代的編纂,只是改為“條例”或“規則”。元朝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征。

至尊元心閣是元朝的第壹部法典。

元朝初年沒有朝代的法典,而是以金代的太和律作為判案的依據。元朝八年(1271),禁止使用太和律,元朝政府開始制定新的王朝法典。元朝的新法典就是在這個時期編纂的。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擊書尤容祖《公規、治民、防賊、理財等十事,編為壹書》,為至元新著。後來忽必烈頒布全國。其內容包括公規、治民、防盜、理財等十個方面,是對當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的總結。元朝的刑法制度說它“大致取當時所做的例,使之成規,不比附舊法好多少。”

時至今日,《致遠新閣》已失傳,僅在《元張顛》、《通誌題閣》等其他壹些元代法律文獻中,尚有90余篇留存,《永樂大典》中也有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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