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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控告、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有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拒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向人民檢察院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有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拒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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