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壹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壹次審議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壹步審議。
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了法律草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在分組會議上審議了法律草案修改稿。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