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第壹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音像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