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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和法律

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1)立法權;(2)與國際法有關的事務中的行政權力;(三)與民事法規有關的行政權力。

根據第壹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改或廢除已經制定的法律。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譯本)第壹卷,張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155頁。

立法權涉及法律本身(因為法律需要進壹步規定),以及那些根據其內容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國內事務。立法權本身是國家制度的壹部分,國家制度是立法權的前提。——[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315頁。

立法權是壹個整體,其中其他兩個環節首先發揮作用,即作為最高決策環節的主權權力和作為協商環節的行政權。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318頁。

在壹個自由的國家裏,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譯本)第壹卷,張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158頁。

立法權,無論是屬於壹個人還是多人,無論是定期還是定期存在,都是每個國家的最高權力。

-[英]洛克:《論政府》(中譯本),葉其芳等譯,商務印書館1964版,第83頁。

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是國家的大腦,指揮著各個部分運轉。大腦可能癱瘓,但人還活著。壹個人可以無意識地移動;但是壹旦心臟停止功能,任何動物都會立即死亡。

——[法]盧梭:《論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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