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時受益人是否在場,不影響遺囑的效力。遺囑的效力取決於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立遺囑人是否自願、合法地出具遺囑。比如,自擬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註明日期;但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由其中壹人代表立遺囑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簽名、註明日期。即使受益人先於立遺囑人生前死亡,遺囑仍然有效,遺產相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因此,受益人是否在場並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的法律效力:
1.遺囑類型:我國法律規定了各種形式的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口頭遺囑等。
2.遺囑的撤銷和變更:遺囑人在生前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遺囑;
3.遺囑的見證要求:有些類型的遺囑要求有見證人在場,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如何保管遺囑:遺囑可以私人保管,也可以由公證處或其他合法機構保管;
5.遺囑效力的確認: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其效力需經法院或公證處確認。
綜上,受益人是否在場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