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和保護地下水。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管理,節約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止汙染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和監測工作。壹、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未獲批準:
1,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地下水位控制要求;
2、不符合限制開采區用水要求的;
3、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的;
4、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5、缺水或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6、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墾、種植和取用地下水的。二、地下水開采狀況難以更新:
1,應急供水取水;
2.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
3.取少量水進行地下水監測、勘探和測試。法律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條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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