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校對學生的義務
壹般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可以推斷為準教育行政關系,它既不同於純教育行政關系,也不同於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
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了這壹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有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權力,同時也有保護學生的義務。
學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義務和受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者他人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損害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