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精神殘疾,需要進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鑒定,通常與刑事責任的精神病鑒定壹起進行,或者單獨進行。如果單獨做的話,通常是針對羈押期間精神疾病加重的情況。確定為無能力服刑的,通過保外就醫或者移交精神病院等方式解決;
2.對於肢體殘疾、失明、耳聾等功能性殘疾,通常需要獄方對其服刑能力進行評估,通常會進入監獄內的老殘監區做壹些較輕的工作。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