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法院執行期間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法院仍可查封、扣押、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依法。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采取限制其高消費的強制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盡快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也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後,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