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壹、關於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 (壹)聯營各方因聯營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經濟糾紛,如聯營投資、盈余分配、違約責任、債務承擔、資產償還等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壹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合營各方就合營企業內部組織、人員構成等管理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於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1)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聯營形式不同而不同:1。法人合營企業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合營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合夥企業合同糾紛由合夥企業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3.合作經營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