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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約

互聯網條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宗旨是更充分地保護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版權所有者的利益。

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旨在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在數字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的權利。

生成背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版權和鄰接權外交會議上通過了《互聯網條約》,並於2002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近60個國家批準或加入。該條約於2007年6月9日在中國生效。

各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標準越來越趨向於國際協調規範,以國際條約為主導的知識產權法全球化已經不可阻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或將要在TRIPS協議和其他新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框架下,開始修改和完善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共同構建21世紀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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