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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律問題,謝謝!

第壹個問題:1。商業銀行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曹與宋之間的貨車買賣合同。因為曹出售的面包車明顯低於市場價,且商業銀行的債權已經到期,損害了商業銀行【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商業銀行可以基於撤銷債權的權利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商業銀行不能先主張自己的債權,對抗盧的債權。因為商業銀行沒有擔保物權,又因為他和盧的債權沒有先後順序。

3.商業銀行主張撤銷曹放棄繼承的,法院不應支持。因為撤銷權的行使不能針對特定身份的債權。

第二個問題:1。賈應當以A市公安局為被告,因為經過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2賈可以向B區法院或者A市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選擇提起訴訟。因為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賈應於2001年6月30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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