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