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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校非法放貸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非法借貸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壹)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超出經營範圍的

監管部門的審批通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P2P等非正規金融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未經監管部門(通常指金融監督管理局或金融辦)批準發放貸款,是非法放貸成立的前提條件之壹。

(二)以營利為目的

這也是非法借貸成立的核心條件之壹,主要體現在利息上,這也是情節嚴重成立的基礎。

所以,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主要看利息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對不特定社會對象的定期貸款"

指2年內以貸款或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數(包括單位和個人)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三個關鍵指標:時間兩年,對象必須不特定,次數達到10(含延期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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