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完成稅收征收任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