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同性夫妻,小提和小梅這兩個同居的女孩,不受我國《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的規範,根據我國現有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規定,無法達到生育的目的。因此,雙方購買蝌蚪進行體外受精甚至胚胎移植都是違法的。胎兒在10月份的5月份前受孕並分娩,因此懷孕過程和分娩的艱辛之間的情感聯系比僅僅提供卵子的血緣關系要好。胎兒出生後,仍需由她哺乳。所以由她來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
生下女兒後,法院認為,小提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孩子的母親,要求孩子由她撫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雖然雙方均確認孩子是用小提的卵子受精並購買了精子,但卻是由阿美受孕並分娩的。但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因為雙方確認或者孩子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認定與小提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因此,法院判決小提要求確認其與孩子的親子關系的訴求不合理,無根據。故法院未支持小提的訴訟請求。
誰是母親的判決書還指出,由於孩子是小美懷上並接生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寫著其母親是小美,孩子出生後壹直由小美照顧。壹歲以下,還需要母乳餵養。法院判決小美的撫養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