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電力工業安全工作規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從事發、變、輸、配、農電和用戶用電設備工作的人員(包括基礎設施安裝人員)。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規定,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所謂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是指全部或部分有電壓且壹旦運行就有電壓的電氣設備。第四條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高壓: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的設備;低壓:接地電壓低於250 V的設備..
第四條電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癥狀(體檢約兩年壹次)。二、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並根據其職責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第三,學習緊急救援方法(附錄G),尤其是學習觸電急救。
第六條電氣人員每年應參加壹次本規程的考試。如因任何原因電氣工作中斷超過三個月,需重新復習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復工。參加帶電作業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經領導批準後方可參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