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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派出所打架調解賠償,不追究刑事責任。半年後,派出所讓我申請取保候審。

兩人打架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民事賠償問題可以調解,雙方不能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派出所辦理取保候審,顯示案件已經立案偵查,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雙方和解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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