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解決;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有:
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
2.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3、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準和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由雙方蓋章。調解書壹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履行法律的依據。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拒絕接受調解,或者調解成立後在調解協議送達前反悔的,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