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通過調查、調解,最終對土地、林地權屬作出決定的爭議。當這類案件被提交法院時,應作為確認案件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土地、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通過調查、調解,最終對土地、林地權屬作出決定的爭議。當這類案件被提交法院時,應作為確認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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