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地占用補償標準為:
(1)人工林地和疏林地,按征占用林地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12元,山坡地每平方米10元;
(2)天然林地和疏林地,按征占用林地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10元,坡地每平方米8元;
(3)人工林地,按占用林地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8元,坡地每平方米6元;
(4)天然未開發林地,按林地占用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6元,山坡地每平方米5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占用林地有什麽處罰?
1,臨時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2、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