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範圍如下:
1,林地界線及面積調查;確定樹種、株數和材積;
2.確定幼苗和幼樹的種類和數量;林業經濟動植物的種類、數量和效益評價;
3.森林土壤和森林植被的調查與分析;林木種苗質量等級檢驗;造林質量等級的調查與評價;
4、各類森林采伐等經營活動效果評估;
5、野生動植物的種類、數量、保護等級調查和鑒定;
6、森林病蟲害、森林檢疫對象種類、等級的鑒定和檢驗;
7、各種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的森林資源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綜合效益損失評估;
8.其他林業特有問題的識別和判斷。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總則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技術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