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牌照的使用規定如下:
(1)臨時車牌的有效期壹般不會超過30天;
(2)汽車上應同時粘貼兩個臨時行駛號牌,1號牌粘貼在汽車擋風玻璃右上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同時不能被交通事故標誌遮擋;
(3)其他1張應粘貼在車內後擋風玻璃的左上角。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二、臨時車牌到期如何續辦?
1.換領臨時牌照時,可以提前三天到車管所,攜帶以下證件,車主身份證、機動車發票、合格證原件;
2.當地臨時牌照* * *可延期三次,即使用年限為21天。在此期間,只能在市區內行駛,不能駛出該區域,否則按無牌照車輛處理。延長臨時牌照有效期的程序與首次申請臨時牌照的程序相同。車主可憑本人身份證明、車輛購置發票、新車合格證、交強險證明,或進口證明及相關證件復印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行駛證。辦理時,應寫明車輛起止地點和使用臨時號牌的時間。壹個工作日左右可以完成,遇節假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