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