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實行無底薪制度,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地方最低工資標準是人民政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支付的最低工資。勞動法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社保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支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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