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法律職業者是指具有相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職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學教育研究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務)以及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學教育研究者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法官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六項、《檢察官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從事法律工作”。
主要包括國家或地方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和政府部門的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