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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與外國公司簽訂在中國交付的貨物銷售合同時,必須使用中國的法律(判決、理由)。

從行使主權的角度看,在中國境內應當使用中國法律,但“必須使用中國法律”的說法是有缺陷的。適用法律的順序: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機構所在地或仲裁地。

民事訴訟法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國對第1條和第11條的擴大適用作出保留。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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