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國際法上,公海是指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控制的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洋部分。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條領海及其領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國的主權及其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的毗鄰水域,或就群島國而言,群島水域以外的毗鄰水域,稱為領水。
2.這壹主權延伸至領海及其海床和底土。
3.對領海行使主權受到該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第八十六條本部分規定的適用
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不包括在該國的專屬經濟區。群島國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的所有海域。本條的規定不得減損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所享有的自由。
第八十七條公海自由
1.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對於沿海國和內陸國來說,公海自由除其他外包括:
航行自由;
飛越自由;
(c)除第六部分另有規定外,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d)在不違反第六部分的情況下,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e)捕魚自由,但須遵守第二節規定的條件;
(f)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遵守第六和第十三部分。
所有國家應行使這些自由,並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行使公海自由和與本公約規定的“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時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