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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證應該去哪個部門?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向有關部門登記,方可生效。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經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

法律分析

辦理收養證: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後,應當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2.要求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壹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書。3.《收養登記證》申請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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