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或者超出許可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提供超出備案事項的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