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犯罪記錄的法律基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後,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