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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護理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分析:我國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各級都成立了政治機關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對嚴重違紀違規且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采取“留置”措施,保留護理崗位,就是照顧這種“留置”公職人員崗位。被拘留護理主要負責協助警方完成相關警務輔助工作,包括護理和監護被拘留人員。該崗位要求從業者身心健康,具有吃苦耐勞、服從性強的精神。學歷要求大專以上,年齡在22-45之間。具體職責如下:1。照顧被羈押的監察機關人員,服從監察機關的任務安排;2.在對被拘留人員進行護理監督期間,不得與外界人員接觸。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延長至六個月;3.配合監察機關向被拘留人員的家屬和單位通報情況;4、根據監管機關的要求,為在押人員的飲食、安全和休息提供保障,並為他們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5、配合檢查機關完成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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