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威的法律規範
權威法律規範是指規定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其行為模式中有權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即“可能模式”權威規範的規範通常以“可以”、“權利”等詞語表述。例如,《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2)強制性法律規範
強制性規範是指規定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是某種行為或不是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即“如何行為或如何表現”的規範。強制性規範通常用“必須”、“應當”等詞語表達。在教育法規中,強制性規範是最常見的。比如《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3)禁止性法律規範
禁止性法律規範是指禁止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其行為模式中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即“禁止或不做什麽”的規範。禁止性的法律規範通常用“禁止”和“不允許”等詞語來表達。比如《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