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
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和可能隱藏調查證據或者犯罪事實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