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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行為為什麽會被廢除?

流氓罪之所以被廢除,是因為其涉及面太廣,缺乏明確的定義,成為了“口袋罪”,不符合中國法治的要求。流氓罪在我國是1979成立的。最初定義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流氓罪的廢除象征著中國法治的進步。

流氓行為的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依據法律和社會倫理而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包括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們生活、交往的場所的正常秩序。

2.客觀上。客觀上表現為以復雜多樣的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主觀上是為了滿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通過粗暴、粗俗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的故意行為,是流氓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本質特征。

4.主要元素。本罪是壹般主體,多為男性,但也不排除女性成為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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