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等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