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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道燈電費的法規

住宅樓道電費的法律分析。根據《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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