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壹般是樓上的責任,不是人為的,賠償樓下的損失和維修直到不再漏水,誰用水管誰從中受益才是責任!樓上樓下需要配合維修!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如果相鄰方不履行法院判決,受害方可以要求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由樓上業主向法院索賠。如果樓上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如果漏水不是樓下人造成的,是樓上的責任,樓上有責任維修,直到樓下不再漏水,並賠償樓下相應的損失。更多資訊,更好建議,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修補專業技術建議,避免今天修補明天滲漏;年年修,年年漏水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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