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阻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壹規定為采光權受到侵害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2.《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 10+0)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和防噪聲。第3.1.3條規定了日照標準:“每戶至少有壹個房間,宿舍每層至少有壹半的房間在冬季至日上能獲得不少於1小時的全窗日照”。
三、國家強制性標準GB50180-93-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0.5)規定了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65438+。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當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兼顧采光、通風、消防、抗震、管道敷設和避免視線幹擾的要求確定。”
雖然對於采光權沒有具體的單項規定,但也不是不能遵循,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